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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無錫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簡稱:“無錫烹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無錫餐飲業經營、管理與烹飪技藝、餐廳服務、飲食文化、餐飲教育、烹飪理論、飲食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針,做好無錫市餐飲行業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反映會員愿望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為會員、為飯店、餐飲企業、為社會、為政府服務。弘揚祖國飲食文化,繁榮餐飲市場,提高烹飪技藝水平,研究烹飪飲食科學,提高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水平,培養餐飲行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團結廣大餐飲行業從業人員,堅持科學發展觀,為促進無錫市餐飲業和烹飪事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無錫市工商聯,同時接受無錫市商務局業務指導,登記管理部門為無錫市民政局,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是:無錫市錫惠里85號(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錫惠校區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愿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對發展無錫烹飪和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參與起草行業法規、標準,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研究總結餐飲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的經驗,進行交流和推廣;
              (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做好餐飲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五)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
              (六)組織開展烹飪理論與飲食文化研究,促進全民飲食科學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和參加國內外烹飪技術比賽,提高烹飪技藝水平;
              (八)加強餐飲教育工作,組織管理與技術培訓,提高餐飲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九)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
              (十)開展交流與合作,提高無錫市餐飲的國際地位和影響;
              (十一)開展餐飲食品營養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動筵席改革,提倡科學、文明用餐;
              (十二)推進烹飪的工業化和產業化,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
              (十三)開辦實體,開展與餐飲業有關的經貿往來、人才開發、技術合作;
              (十四)舉辦無錫市烹飪專業技術和餐飲行業管理業務咨詢服務和展覽展示活動;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事項,承擔無錫市委辦的有益于餐飲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各級烹飪、餐飲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餐飲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擁護本協會章程,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餐飲行業的各類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擁護本協會章程,熱愛中國烹飪餐飲事業,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手續:凡自愿參加本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會員介紹,由本協會理事會或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批準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單位會員應推選一至二人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對于熱心餐飲行業和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餐飲業的政策、法規;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會決策權的常設機構。為提高本會決策和高效運行,在常務理事會中,通過選舉產生副會長若干名,并在副會長中推選1-2名常務副會長駐會工作,負責協會日常運行管理;設立“常務副會長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常務副會長會議,行使本會重大事項決策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與常務副會長會議行使決策權,享受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區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
               。ㄈ嵝臒o錫市烹飪餐飲事業和本協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向理事會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聘請本會顧問;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ㄆ诨虿欢ㄆ谙虮緯u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匯報工作,聽取意見。
               。ㄋ模┐肀緟f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趨f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長、常務副會長負責。
               。ǘ┙M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并檢查落實情況;
               。ㄈ﹨f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ㄋ模┨崦泵貢L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ㄎ澹Q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幚砥渌粘J聞,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工作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一屆。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所有監事會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ǘ┵Y助和捐贈;
               。ㄈ┰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ㄋ模├;
               。ㄎ澹┢渌戏ㄊ杖。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稅務、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5年5 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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